第十二条
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和相关零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对防篡改设计以及最高设计车速等技术参数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按照规定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
(二)从事经营性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三)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