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