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