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