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等应当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展传承活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诚实守信。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