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本级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取消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