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管廊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