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并满足人员运行管理和维护需求,由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组成的地下空间体,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管廊本体、内部环境、管线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