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重要著作、手稿、报刊、音像、文件、宣传品等档案和文献资料;

(五)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反映革命历史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