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红色资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