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