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