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停放机动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