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停放机动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