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八条有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建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作调整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