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