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由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进行检查时,应当邀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检查的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委托的人大常委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