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一府一委两院”在接受执法检查时,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的有关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