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