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员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开展理论研究和实务培训,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人才储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