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等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申请执行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