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形式,对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组织提出建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