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决策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和重大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