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学会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