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整合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