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损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