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