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