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对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