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名,经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