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九条有效经产前诊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