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居民住宅新安装的电梯,未设置视频监控设施的;(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居民住宅新安装的电梯,未按照规定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的;(三)电梯制造单位对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未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监测装置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