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