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