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逐步实现同城同价,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