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合理开发利用:

(一)开展传统技艺产品设计研发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商洛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创作等。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