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和人才培养:
(一)推动中小学校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发展特色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地方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保障;
(三)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
(一)将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培养或者培训计划纳入本级人才培养或者培训计划,采取助学、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学习技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评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招聘和培养计划,培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三)鼓励、支持和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进修培训,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员予以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自行招收学徒、开展技艺交流和研究。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