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评估检查。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