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在实验区内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