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