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