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部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设置立法联系点,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对于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