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法规实施满两年后,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