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