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汕头市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制定汕头市法规,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头市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