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在汕头经济特区实施。

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注重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

汕头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依法在汕头经济特区适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