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汕头市法规经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汕头市法规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及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