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提案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就同一事项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