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