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对法规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或者辩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