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对法规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