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

对法规案的处理,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