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对法规案的处理,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